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11條
獲頒特優及優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獲獎者依權責辦理敘獎;其中個 人獎勵項目特優者至少記功二次,優等者至少記功一次;其餘五項獎勵項 目特優者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二次,優等者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 一人記功一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薦參選獲得特優者,承辦人員及主管至少一 人記功一次;推薦參選獲得優等者,承辦人員及主管至少一人嘉獎二次辦 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