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17 日)
第9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

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前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 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含環 境教育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六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第二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 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第三條之一個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六十小 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已取得認證但欲新增另一專業領域者,應參加該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六十小 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任一課程缺課時數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 ,不得參加評量;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應予退訓。

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之評量,各科目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 格,各科目評量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成績合格。

前項成績不及格科目,得於結訓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量。但以二次為限; 經二次再評量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訓練。

前項評量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