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17 日)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 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 育行政人員認證。

二、前款二十四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十八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 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前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內涵,包含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

第一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 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第一項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得併計參加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 練之相關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