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
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
育行政人員認證。
二、前款二十四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十八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
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前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內涵,包含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
第一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
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第一項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得併計參加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
練之相關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