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1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 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二類:

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廣等行政事項。

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環境解說、示範及展演等教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