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5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 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萬元之審查費及 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