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13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核發機關提送前一年環境教育成果報告 。

前項成果報告應包含工作內容、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梯次、參與 人數、成果與照片、滿意度調查、檢討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