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11條
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之所送文件有變更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文 件應於報請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其餘文件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 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