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9條
設施場所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申請展延者應繳交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之展延審查費;其應檢具文件及審查 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