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設施場所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二、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准日期、字號。
五、有效期限。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設施場所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