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設施場所之認證,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邀集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必要時,並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