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 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 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