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所屬 或主管業務範圍之設施場所認證、評鑑、撤銷、廢止及管理事項。

前項受委託機關辦理設施場所認證審查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