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12條
認證之設施場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一年環境教育成 果報告。

前項成果報告應包含工作內容、活動梯次、參與人數、成果與照片、滿意 度調查、檢討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