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8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 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