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署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本署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