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環 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前項資訊系統得蒐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教材、研究與統計資料、研究發 展及交流合作等資訊,提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