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15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對於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或 行政訴訟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暫不予環境講習,俟該處分確定後 ,再予執行環境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