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13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指法人 、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之所屬員工,且從 事督導或實際執行環境保護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