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環境教育計畫之內容如下: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對象。

三、期程及方法。

四、內容概要。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及其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 式,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

前項提報之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內容應包括主題、辦理單位、實施概要、實 施日期、內容類型、方法、實施對象、時數、成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及前項之實施對象,應列明員工、教師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 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