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員工、教師,指由各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
前項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當年度工作未滿三個月、
因公派駐國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納入當年度環
境教育執行成果。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學生,因退學、休
學、轉學、在學未滿三個月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納入當年
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