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員工、教師,指由各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

前項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當年度工作未滿三個月、 因公派駐國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納入當年度環 境教育執行成果。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學生,因退學、休 學、轉學、在學未滿三個月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納入當年 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