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 105 年 04 月 28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風險評估報告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中央 主管機關,邀請參與第五條第二項審查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之 代表及其他利害關係者等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辦理後三十日內作成紀 錄,併同風險評估報告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公聽會召開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民眾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路平台表達意見,主管機關就民眾於網路平台表達之意見應納入 前項公聽會紀錄並註明為網路意見。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之風險評估報告後應 先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有資料不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命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逾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其整治目標。

風險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書面審查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評估方法之規範進行實體審查,並召開審查會議命提出者列席說明。審查 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選,其中曾參與公聽會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 團體代表應不得少於審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實體審查結果內容不符合附表三及附表四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限期 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逾期未補正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其整治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