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 105 年 04 月 28 日)
第8條
配合提出整治目標而執行風險評估時,風險評估作業及提出之相關報告應 包括下列二種情境:

一、污染場址基線風險評估:說明各關切污染物在未採取後續改善、整治 、行政管制等措施前可能造成之潛在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

二、污染場址完成改善、整治作業至該整治目標後之風險評估,如有採取 風險管理措施者,應說明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對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降 低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