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 105 年 04 月 28 日)
第5條
提出者應於執行風險評估作業前,依附件一提出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 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前項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之代 表,並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與。

利害關係者得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推薦具相關領域專長或經驗之專家、 學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前項審查作業。

提出者應列席審查會議,並對審查意見逐一答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