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 105 年 04 月 28 日)
第4條
提出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評估內容及鑑定,且 其評估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辦理:

一、危害鑑定:蒐集污染場址資訊與污染物檢測資料,確認污染場址關切 污染物種類及其濃度,鑑定致癌毒性及非致癌毒性、可能影響關切污 染物傳輸途徑及可能受到該關切污染物危害之受體,並建立污染場址 概念模型。

二、劑量反應評估:致癌性關切污染物應說明其致癌斜率因子,非致癌性 關切污染物應說明其參考劑量或參考濃度。

三、暴露量評估:分析各關切污染物於各環境介質中傳輸途徑、傳輸途徑 上之受體及所有可能之暴露途徑,以評估各關切污染物經擴散及傳輸 後,經由各種介質及各種暴露途徑進入所評估受體之總暴露劑量評估 。

四、風險特徵描述:依前三款鑑定與評估之結果綜合計算推估評估受體暴 露各種關切污染物之總致癌及總非致癌風險;並應執行不確定性分析 ,包括數據變異性及採用模式或參數之不確定性,以說明真實結果與 計算結果產生差異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