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 102 年 07 月 15 日)
第8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測機構 辦理檢測。

二、底泥採樣布點作業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於採樣計畫書中說明:

(一)底泥採樣點位置應位於具有自然環境代表性或水體環境管理重點工 作之地區,並得設置於既設之水質監測站。另考量水體污染潛勢、 流向、均勻分布、涵蓋周界及長期監測等原則得增加設置採樣點, 並應說明布點規劃理由。

(二)特定水體水深、流量、水質有明顯變化處,農業、都市或工業污染 源注入處,民眾遊憩區域,或有其他特殊考量之地點,並得增加採 樣點或採樣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