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 102 年 07 月 15 日)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底泥檢測作業,檢測數量、位置及採樣布點應依下 列水體分類規定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河川:

(一)依河川型態分區,採樣點位置應設置於感潮區與平原區,並以河口 、河川主流與支流匯流處為原則。

(二)河川主流應設置至少三處以上之採樣點。

(三)河川支流應設置至少一處以上之採樣點。

二、灌溉渠道:

(一)採樣點位置應設置於灌溉渠道幹線或支線末端處。

(二)農地土壤有污染之虞、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其引灌之水 源渠道末端處,應設置一處以上之採樣點。

三、湖泊應於蓄水範圍設置三處以上採樣點,並應包含入水口及取(出) 水口。

四、水庫應於蓄水範圍設置三處以上採樣點,並應包含入水口及取(出) 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