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 102 年 11 月 11 日)
第7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受讓 人應要求讓與人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妥善保存。

受讓人因法令規定或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取得前項規定之資料時,應即主 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土地讓與人之資料及不能取得之事 由。

第一項之讓與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土 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土 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之申請,副知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