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 102 年 11 月 11 日)
第11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 場址前,已確實掌握所有土地之現況及針對閒置土地主動進行土壤污染檢 測,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隨時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者,已 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