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 105 年 01 月 22 日)
第8條
參加公聽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得即 時提出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將異議列 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