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 105 年 01 月 22 日)
第6條
參加公聽會人員應遵守會場及議事秩序,不得干擾會議之進行。主持人亦 得要求干擾會議進行之人員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