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 105 年 01 月 22 日)
第11條
公聽會紀錄應載明參加人員陳述內容及主持人之處理方式。

前項參加人員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並署名,以利主管機關確實記錄;未填 寫發言單者,主管機關對其陳述內容得擇其要旨記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