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 100 年 10 月 21 日)
第6條
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應依附表檢測污染物項目。事 業具備附表所列二個以上主要製程者,應檢測每一個主要製程之所有污染 物項目。

非屬附表所列污染物項目,但事業實際運作或曾運作可能使用或產生土壤 污染管制標準規定之管制項目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增加檢測該 污染物項目。

事業實際運作時未使用且未產生附表所列污染物項目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資料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後,免予檢測該污染物項目,不受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證明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事業運作製程資料。

二、事業運作使用之原物料與其組成成分證明資料。

三、事業運作產生之污染物與其組成成分證明資料。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