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 100 年 10 月 21 日)
第4條
前條規劃應依場址環境評估法(附件一)、網格法(附件二)辦理。但事 業運作與用地狀況採場址環境評估法、網格法有困難者,得將其評估調查 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受託機關)同意後,依所報評估調查方法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