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 100 年 10 月 21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調查人員: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完 成登記之專業人員。

二、評估調查及採樣檢測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 各項規定,針對事業所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事業用地)進行背景及 歷史資料蒐集、審閱、現勘、訪談與綜合評估,據以規劃土壤採樣位 置、深度、檢測項目與數量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