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 100 年 10 月 21 日)
第16條
事業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同意函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 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者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但經 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