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 100 年 10 月 21 日)
第14條
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經審 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缺漏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應通知事業限期補 正,處理方式如下:

一、屆期未依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意見補正者,駁回其申報資料。

二、因同一理由通知補正兩次,所補正之申報資料仍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或 受託機關核可者,駁回其申報資料。

三、申報資料經審查後駁回者,應重新申請審查,並重新繳納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