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4條
符合前條登記資格者,自取得合格證書之次日起三年內,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申請表。

二、合格證書影本。

三、執業技師執照影本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登記之有效期間為四年,評估調查人員自期滿前三個月起至期滿後三年內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登記:

一、申請表。

二、課程時數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未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完成申請者,應自完成登記或重新登記之日起六個 月內完成到職訓練。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