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3條
取得合格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估調查 人員之登記:

一、領有本國執業執照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水 土保持、農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

二、具兩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 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