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10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前條第二項完成到職訓練者,應於完成到職訓練後十五 日內,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未依第四條第三項、前條第二項完成到職訓練,或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陳報 中央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