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 102 年 12 月 18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 ,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