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應變處理 ( 100 年 01 月 14 日)
第18條
地下儲槽系統發生下列情事之一,並致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者,事業應於 三小時內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並進行洩漏源調查、污染改善、設備修復 、關閉或更新改建:

一、儲存物質異常出現於周遭環境。

二、操作狀態顯示有異常洩漏。

三、依第八條規定實施之監測結果研判有洩漏情形。

前項防止污染措施之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