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 ( 100 年 01 月 14 日)
第6條
地下儲槽系統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加注口處應裝設具有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

二、地下儲槽系統應依下列方法之一,採取防止腐蝕或油品滲漏之材質或 措施:

(一)使用非腐蝕材料建造。

(二)使用鋼材建造者,應包覆適當之不導電物質及裝設陰極防蝕系統。

(三)使用二次阻隔層保護。

三、地下儲槽系統配置壓力式管線者,應設置管線自動監測設備,包括自 動流量限制、自動關閉設備或連續警報設備。

四、地下儲槽系統配置加油機者,應於加油機底部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 之設施。

五、新設、更新之地下儲槽系統,其管線應設置二次阻隔層。但管線為明 管者,不適用之。

既設地下儲槽系統使用鋼材建造者,得採包覆適當之不導電物質或裝設陰 極防蝕系統,進行防腐蝕措施。但更新地下儲槽系統者,即應依第一項第 二款第二目規定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