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新設地下儲槽系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檢具地下儲槽系
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
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設置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計畫摘要,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規劃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摘要表。
(三)地理位置圖與水文地質資料。
(四)地下儲槽系統之設置計畫、儲槽數目、容量及儲存油品種類。
(五)平面配置圖。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或設置文件影本。
(七)建照執照影本。
二、興建時程。
三、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儲槽加注口型式及防止濺溢設施之規格及圖說。
(二)地下儲槽系統之型式、材質、防蝕措施及其設計圖說。
(三)壓力式管線自動監測設備資料。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設計圖。
(五)管線二次阻隔層之設計圖及其觀察或監測方式。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計畫。
(七)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須檢附土壤污
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或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之公文影本。
四、監測設備之規劃,其內容包括:
(一)油槽自動液面計設施資料。
(二)地下儲槽系統之監測方式及其設計、規劃圖說。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更新開工前依前項相
關規定,檢具地下儲槽之更新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第四條:事業新設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後,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防止
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以下簡稱完工報告書)送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完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完工報告摘要,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施工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摘要表。
(三)地下儲槽系統之竣工圖。
(四)完工之儲槽數目、容量及儲存油品種類。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完工資料,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儲槽加注口型式、防止濺溢設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二)地下儲槽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
防蝕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三)管線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防蝕
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型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五)管線二次阻隔層之型式、觀察或監測方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
片及證明文件。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七)地下儲槽內各液位與各該液位貯存容積之對照表及其相關資料。
三、監測設備之完工資料,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油槽自動液面計設施之設備型式、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證明文件
。
(二)地下儲槽系統監測設備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測試報告
。
(三)地下儲槽系統採用土壤氣體監測與地下水監測者,應檢附地下儲槽
、土壤氣體監測井與地下水標準監測井四周回填孔隙介質填具前、
後及填具時之照片。
四、洩(滲)漏事件應變處理計畫。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應依前項相關
規定,檢具地下儲槽或管線之更新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報告書內容與依第三條經備查之計畫書內容不符時,其
變更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敘明其變更理由。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事業新設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後,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
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以下簡稱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完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完工報告摘要,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施工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摘要表。
(三)地下儲槽系統之竣工圖。
(四)完工之儲槽數目、容量及儲存油品種類。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完工資料,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儲槽加注口型式、防止濺溢設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二)地下儲槽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
防蝕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三)管線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防蝕
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型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五)管線二次阻隔層之型式、觀察或監測方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
片及證明文件。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七)地下儲槽內各液位與各該液位貯存容積之對照表及其相關資料。
三、監測設備之完工資料,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油槽自動液面計設施之設備型式、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證明文件
。
(二)地下儲槽系統監測設備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測試報告
。
(三)地下儲槽系統採用土壤氣體監測與地下水監測者,應檢附地下儲槽
、土壤氣體監測井與地下水標準監測井四周回填孔隙介質填具前、
後及填具時之照片。
四、洩(滲)漏事件應變處理計畫。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應依前項相關
規定,檢具地下儲槽或管線之更新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報告書內容與依第三條經備查之計畫書內容不符時,其
變更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敘明其變更理由。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
月一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設置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
四日;受理更新設置計畫書或更新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日。
前項事業提具之新設或更新之設置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備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