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繳費人每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為第二項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 之總和。

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元)=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公噸)× 費率(元/公噸)× (1- 免徵比率)。

前項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輸入部分以 進口報單個別物質輸入量分別計算之;國內製造者,以當季單一物質產生 量總和計算之。

第二項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