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整治費,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 填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後,檢具繳費證明,連同物質產生量 統計報表或物質進口報單,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前項申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於次季補足其差額; 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