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 費)之物質種類及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訂定如附表 一及附表二。

前項附表一所列應徵收物質,若為化學物質均含其異構物,繳費人應依表 列之化學物質名稱申報。前項附表二所列廢棄物代碼如有變更,繳費人應 依變更後之代碼申報。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實際收支、場址調查、整治 及污染管制標準修訂等情形,對應徵收整治費之物質徵收種類及收費費率 ,提出檢討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