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人:指附表一及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之製 造者及輸入者。

二、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經由化學反 應生產者。

三、直接產製原料:指可直接產製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物質之原料。

四、免徵比率:指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化學物質,其直接產製 原料已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費額與其應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費費額比率之百分比。

五、新投資:指製程設備所外加具污染防治功能,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新增污染防治之設備或工程。

(二)更新污染防治設備或工程,但不包括原有預防設備或工程更新時之 舊設備之工程拆除部分。

六、物質輸入量:指進口報單(淨重欄)所登載報關日重量。

七、物質產生量:指生產報表中所記載當季物質製造量之總和,若該物質 徵收類別非為廢棄物且不適用免徵比率者,當其製造之原料已於當季 繳納整治費,該物質之產生量得減扣其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重量,其 減扣量以該物質之產生量為上限。若該物質徵收類別為廢棄物,產生 量需與該繳費人當季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申報 之出廠聯單量總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