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整治費:

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惟仍須申報。

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