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 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 ,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經審查核定者,其退費金額,以其前 一年度實際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 額之一部分。

前項退費,繳費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依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方式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若不合 格式、資料不全或無法判定是否符合退費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繳 費人於接獲通知翌日起二十日內補足申請資料,補提申請資料以兩次為限 ,未於時限內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之退費時,應檢具載有投保環境 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金額之保險契約書、前一年度保險費繳費單據 及承保單位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保險契約書條款中應清楚載明承保範圍,其中包含保險期間被保險人 所致所有污染環境之必要移除、清除費用。

申請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之退費時, 應說明設備或工程目的,並檢附施工合約或購買合約、工程設計圖或設備 規範、工程或設備驗收紀錄、完工前後照片,及其支出證明文件(包含發 票或收據,不含營業稅之支出金額,並以開立時間為準)。

設備或工程位於整治場址或控制場址區域內者,不得為第一項之申請。

符合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項目如附表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