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 項至第六項、第八項至第十項與第十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與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規定查證、採取應變必要措施、監督、訂定計畫、審查計畫、調查計 畫、評估、實施計畫、變更計畫支出之費用。

二、基金求償及涉訟之相關費用。

三、基金人事、行政管理費用、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相關工作人 事費用。

四、各級主管機關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工作費用。

五、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及執行成效之稽核費用。

六、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之相關費用。

七、土壤、地下水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之相關費用。

八、關於徵收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相關費用。

九、關於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事項之相關費用。

十、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研究、推廣、發展及獎勵費用。

十一、關於補助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事項。

十二、其他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之費用。